了解最新等保资讯及等保政策
2023年12月1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检察机关维护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典型案例。此批发布的案例共有8件,选取的案件包括利用抢号软件抢挂医院就诊号、通过软件控制考场电脑屏幕帮助他人考试作弊、以“投资引流”方式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通过“暗网交易”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假借网络交易平台名义实施新型传销活动等类型,既包含了纯正网络犯罪,也涵盖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传统犯罪,充分体现了北京网络犯罪检察工作的履职特点。
1、 韩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海淀区检察院办理)——通过“删库”破坏公司财务系统
2、施某等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海淀区检察院办理)——以“炒虚拟货币”方式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赃款
3、敬某、张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西城区检察院办理)——利用“抢号软件”抢挂知名医院就诊号
4、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顺义区检察院办理)——通过“暗网交易”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
5、郭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朝阳区检察院办理)——通过软件控制考场电脑屏幕帮助他人考试作弊
6、柳某某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东城区检察院办理)——以“投资引流”方式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7、曾某某等3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海淀区检察院办理)——利用短视频评论区为违法犯罪活动“引流”
8、梁某某、李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东城区检察院办理)——假借网络交易平台名义实施新型传销活动
案例1:韩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通过“删库”破坏公司财务系统
基本案情
韩某系某科技公司数据库管理员,因工作原因对公司心生不满。2018年6月,韩某利用其掌握该公司财务系统管理员权限的便利,登录该公司财务系统服务器,将系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应用程序删除,致使该公司财务系统彻底无法访问。作案后,韩某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将相关数据痕迹删除。该公司为恢复上述数据及重新构建系统共计花费人民币18万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1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韩某提起公诉。2020年11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韩某提出上诉。2021年1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运用技术辅助审查机制办理的“零口供”网络犯罪案件。韩某凭借所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删除了大量关键电子数据,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缺少直接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删除财务系统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托电子数据审查室,指派有专门知识的数据审查人员加入办案组,制定针对性强的技术取证方案,引导鉴定机构恢复底层数据、从海量数据中有针对性地检索出关键信息,有效还原了韩某作案过程,清晰构建了完整证据链条。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组建“检察官+数据审查员”的办案团队,整合软硬件计算机资源辅助办案,极大提升了电子数据审查质效,有效破解技术类网络犯罪证明难题。
案例2:施某等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炒虚拟货币”方式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赃款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8月间,施某伙同郑某、郭甲、郭乙,明知经手钱款为他人犯罪所得,仍然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转移赃款。上游犯罪分子需要转移赃款时,通过加密通讯工具与施某等人联络,施某、郑某指使郭甲、郭乙通过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以泰达币(USDT)交易形式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钱款人民币13万余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侦查。2021年4月29日、8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施某、郑某、郭甲、郭乙提起公诉。2021年7月30日、2022年10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施某、郑某、郭甲、郭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以“炒虚拟货币”形式掩盖“洗钱”实质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将虚拟货币作为“洗钱”媒介,采取明显异常的交易方式,故意增加交易复杂程度以逃避资金追溯。检察机关针对虚拟货币的“匿名”“加密”等特点,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调取涉案虚拟货币账户的交易记录等,对虚拟货币流向与人民币流向进行“双向审查”,准确认定虚拟货币交易的异常点。使用区块链大数据流向分析工具,还原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整体犯罪链条,依法追捕追诉主犯施某、郑某,以客观性证据促使四人从“零口供”转为认罪认罚。该案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新型犯罪、斩断犯罪资金转移黑产链条的决心。
案例3:敬某、张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利用“抢号软件”抢挂知名医院就诊号
基本案情
敬某系医院“号贩子”,向张某某定制某知名医院APP的辅助“抢号软件”。张某某按要求制作软件并提供维护服务,从中收取一定费用。经鉴定,该软件通过破解手机验证机制和验证数据加密算法,利用“抓包”手段篡改传输数据,实现快速自动抢号、退改号功能。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间,敬某使用该软件抢号100余个,供本人或其他“号贩子”高价转卖获利。
诉讼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立案侦查。2021年9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敬某、张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10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敬某、张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二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利用定制版“抢号软件”抢挂知名医院就诊号的网络犯罪案件。“抢号软件”不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而且严重扰乱公平公正的就医秩序,损害民生利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通过鉴定确认抢号软件的“破坏性”,审查比对电子数据与资金往来记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邀请技术专家参与论证,对完善医院挂号系统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助力加强溯源治理。在《新华网》等多家主流媒体开展“以案释法”,发挥典型案例普法宣传作用。该案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严惩涉民生领域的网络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决心。
案例4: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过“暗网交易”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间,李某某登录“暗网”,通过加密通信、虚拟货币支付等方式,购买、出售涉大学生、银行客户、保险客户、网购用户等特定群体的公民个人信息900余万条,涉及全国二十余个省市。李某某从中非法获利。
诉讼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立案侦查,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2021年10月22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同时以李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2月2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同时判处李某某在国家级媒体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删除其非法持有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通过“暗网交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分子通过具有“阅后即焚”功能的加密聊天软件沟通,使用虚拟货币支付,在“暗网”大肆交易公民个人信息,涉及信息范围广泛、信息数量巨大,严重侵害公民利益。针对犯罪手段的高度隐匿性,检察机关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资金交易记录等证据综合分析、比对碰撞,准确认定涉案信息条数及非法获利情况。充分发挥网络检察综合履职优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全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5:郭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通过软件控制考场电脑屏幕帮助他人考试作弊
基本案情
2021年7、8月间,郭某通过无线路由器、局域网电脑监控软件等工具,对某行业协会组织的“某产品销售资质”等考试考场中使用的计算机进行实时控制,帮助7名考生作弊并从中非法获利。
诉讼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立案侦查。2021年12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郭某提起公诉。2022年1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郭某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通过软件控制考场电脑屏幕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分子通过事先接入考场内网、多屏幕监控的方式,帮助考生作弊。检察机关引导鉴定机构对屏幕控制软件进行功能性检验,为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夯实证据基础,依法认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考试流程安排、考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检察机关向考试组织单位及考场所在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敦促相关单位加强对考试流程监管力度、进一步严格考试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氛围。
案例6:柳某某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以“投资引流”方式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起,柳某某从他人处购买自媒体平台账号,在该平台编辑发布多篇内容为股票投资经验的文章,引导读者添加由“上家”提供的社交软件账号,并从“上家”处收取费用。2021年1月至5月间,柳某某发展下线于某某、王某某,在该自媒体平台发布类似“推广引流”文章。被害人添加文末的社交软件账号后被诱骗加入股票投资交流群,然后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以“投资荐股”为名实施诈骗。
诉讼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立案侦查。2022年1月2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柳某某、于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2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柳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非法“投资引流”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网络犯罪案件。此类非法“引流”行为通常寄生于高流量网络平台,形式上发布的是投资理财、就业招聘等正常信息,实际上是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前端引流服务”,隐蔽性强、扩散快,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检察机关全面审查信息流、资金流,查明犯罪起止时间、违法所得、所提供帮助对象数量、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关键情节,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坚持对该类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向外地司法机关移送上游人员犯罪线索,依法追诉漏罪漏犯。督促涉案人员退赃退赔,最大限度挽回人民群众经济损失。
案例7:曾某某等3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利用短视频评论区为违法犯罪活动“引流”
基本案情
2021年间,曾某某、陈某、何某购买大量短视频平台账号,在短视频平台评论区以“暗语”、二维码、图片等方式,发布某色情APP下载页面网址转换的中文域名、短域名,将他人“引流”至APP下载页面。用户进入该下载页面安装色情APP后,可观看大量淫秽、色情视频信息等。经查,曾某某等人发布上述引流信息的短视频账号关注人数累计达3万人以上。
诉讼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侦查。2022年5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曾某某、陈某、何某提起公诉。2022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某、陈某、何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三名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在短视频平台评论区发布违法犯罪活动“引流”信息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分子通过在短视频评论区发布“暗语”等方式,将短视频用户层层导流到淫秽、色情APP,一定程度上躲避了平台审查。面对跨平台链条复杂、犯罪手段新型特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协同侦查机关制定取证和抓捕方案,立足“人员分类、链条分级”的办案思路,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链条,夯实指控证明犯罪的基础。同时,从海量数据中有针对性地检索出案件关键信息,提升电子数据审查质效。制发检察建议,助力短视频平台针对评论区、弹幕等违法信息传播高发区域更新“审核手段”、加大“审核力度”,形成网络违法犯罪“第一道防火墙”。通过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等媒体节目,持续开展网络短视频领域普法宣传活动,从“源头”提升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案例8:梁某某、李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假借网络交易平台名义实施新型传销活动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6月间,梁某某伙同李某设立“某生活网”交易平台,新会员通过扫描老会员二维码入会,参与该平台上加价“买卖”玉石等贵重商品的交易。会员交易前需要先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上架费”,老会员获取其拉入新会员交易额的千分之二返利。经审计,“某生活网”交易平台会员共计131人,梁某某、李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5万余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立案侦查。2023年2月2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梁某某、李某提起公诉。2023年3月3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2023年6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名为商品交易、实为传销活动”的网络犯罪案件。新型网络传销犯罪呈现裂变快、规模化特征,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网络空间秩序。犯罪分子假借网络交易平台交易形式,刻意从外在形式上减少传销活动的层级并调整返利方式,试图规避传销犯罪入罪条件。检察机关实质认定传销犯罪的“返利层级”,依法严厉打击新型网络传销犯罪。建立常态化行刑衔接机制,加大对参与传销人员行政处罚力度,加强对可疑涉传销公司的动态巡查监管,全链条、多方位、立体化打击治理传销违法犯罪。向互联网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全面清理涉传销网络账号,全方位推进对新型网络传销犯罪的溯源治理。
供稿:市院第四检察部[经济犯罪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