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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相关条文解读

时间:2021-04-19   访问量:1987
关键词: 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法》是中国第一部有关网络安全的基础性、大纲性的法律,它本身并不完善,因此需要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与之配套适用,包括:《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第一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正在筹划中,这些法律规范结合起来将成为一个较为完善的网络安全法体系。现小编结合已出台部分规范对《网络安全法》进行初步解读。
 
1、框架解读


         第一章确定了网络安全保护范围,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网络安全的内在保护,包括网络建设、运营、维护、使用及监督;第二层次,网络安全的外在保护,即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第二章确定了网络安全保护方法,首先国家设立网络安全标准;相关企业、机构开展具体安全保障措施;其他各行各业帮助网络安全宣传及为网络安全技术发展助力。
 
第三章规定了各类主体(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保护网络安全。
 
第四章就网络信息安全对网络运营者提出来的一系列要求:合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监督用户信息发布,阻断非法信息;接受个人的监督,完善网络安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网信部门的监督,阻断非法信息。
 
第五章规定了网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并就不同等级的网络安全事件进行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章规定了违反本法将要承担的相应行政责任。首先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次是罚款。
   

2、重点条文解读


 
《网络安全法》明确了六点:
 
(1)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明确了网络是国家主权范围,需要进行管辖。明确网络空间主权至少已经从最基础的层面提出国家对网络空间行使权力的问题。
 
(2)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其中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中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由国家依法认定网络安全审查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审查。
 (3)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其中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尚未出台。
 (4)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在此之前,《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而网络安全法在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性的基础上,规定了如何落实相关信息保护制度。
 (5)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
 
第三十一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面向公众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或支撑能源、通信、金融、交通、公用事业等重要行业运行的信息系统或工业控制系统,并对其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作出规定。
 (6)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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