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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广电总局科技司对《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进行公示,据了解该指南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监管中心等单位制定。
该《指南》描述了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等级保护对象的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方法和定级流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且非涉及国家秘密的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等级保护对象的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定级工作。
等级保护对象为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直接作用的对象,主要包括信息系统、广播电视网络设施和数据资源。
信息系统指的是应用、服务、信息技术资产或其他信息处理组件;广播电视网络设施指的是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务信息流通、网络运行等起基础支撑作用的网络设备设施;数据资源则是具有或预期具有价值的数据集合。
根据等级保护对象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被篡改、泄露、丢失、损毁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等级保护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但不危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
第四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第五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附《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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